本案中,2019年6月,郭某(女)与益阳某校园签定一年期劳作合同,担任该校园教师,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期满续订劳作合同之后,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止。2023年5月,经医院查看,郭某已怀孕约6周。2023年7月14日,该校园告诉郭某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郭某遂向该校园校长等人员反映其孕期不能免除合同。7月24日,该校园出具关于不续聘郭某的状况阐明。郭某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该校园付出经济补偿金和未提早30天告诉解聘的补偿金。裁定委判定该校园付出违法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73272元。该校园不服裁定成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规矩,劳作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停止。郭某与益阳某校园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劳作合同期限至2023 年 7 月 31 日到期,在此期间郭某怀孕,其与益阳某校园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郭某在两边劳作合同停止前清晰向该校园奉告了其现已怀孕的现实。该校园在知悉郭某状况后,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奉告书,不再持续实行与郭某之间签定的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规矩,在郭某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状况下,益阳某校园应付出补偿金。该案经二审法院保持,判定现已收效。
法院表明,劳作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别维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完成本身利益最大化,对“三期”女职工仍存在“隐形轻视”,如违法免除劳作联系或迫使孕期女职工主动离任,不只本质损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且背离了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本案归于违法免除孕期女职工劳作联系的典型事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承当违背女职工权益维护强制性规矩的法律责任。经过个案裁判引导用人单位标准对女职工的特别劳作维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矩引领和价值导向效果。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舞生育方针顺畅施行供给有力的司法保证,也有利于营建社会尊重、关怀和关爱女职工的调和气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修改/王朝